《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学习理解,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1.《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官兵切身利益,事关军队战斗力建设,事关社会和谐发展,对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由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批转的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2号),于2019年7月31日废止。
2019年10月25日,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军会议。会议强调,军队的职责是打仗和准备打仗,地方党委、政府就是为打仗和准备打仗服务,要求“做好退役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常委会议军会议有关要求,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起草了《办法》。
2.《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充分发挥双拥工作优势作用,围绕解决部队官兵普遍关切的“后院”问题,以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为保障,以实现随军家属稳定就业为目标,探索建立“政策+协调”的就业安置工作模式,努力解除驻津官兵后顾之忧,进一步增强驻津官兵和随军家属获得感、幸福感。
3.制定《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主要有哪些依据?
依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及其家属就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等对政府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以及其他用工单位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也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是我们制定《办法》的法理依据。
4.《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主要政策内容?
《办法》按照“依法优待体现公平、因地制宜分类安置、统筹兼顾注重配套、增强刚性便于执行、军地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思路,对随军家属范围界定、安置原则、组织领导、军地职责、安置方式、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范。
《办法》共30条。第1至4条,主要明确了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适用对象、贯彻原则和接收军人随军家属就业的主体等。第5至9条,主要明确了组织领导,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社部门和天津警备区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责等。第10至22条,主要明确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方式方法、政府扶持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等。第23至24条,主要明确了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具体时间节点、办理部门和检查督导等。第25至27条,主要明确了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等。第28至30条,主要明确了施行时间、有效期和执行范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