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
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军事部),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
2020年9月10日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津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津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津单位),应当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建立本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单位按分工做好全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各区相应建立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
第八条 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根据职能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鼓励支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天津警备区是本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部队牵头单位,负责与地方协调对接,组织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汇总审核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指导各驻区部队开展就业安置教育,协同地方做好就业安置、招聘培训、待遇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结合本地和本人实际,按照公务员转任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拟安置地人民政府督导所辖事业单位,原则上安排到相对应的单位工作。接收单位明确拟聘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本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十三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设置一定比例岗位,定向择优招聘随军家属。市国资委负责提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并协调落实。
第十四条 驻津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招考一定比例文职人员、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第十七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凭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自办理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参照本市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或技能等级认定为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援助范围,通过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岗安置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企业吸纳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鼓励各区、各部门通过安排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多种形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十条 自2021年1月1日起,给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随军家属户籍所在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统计、审核驻区部队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会同驻区人社部门对随军家属失业及参保状态核实后,反馈至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负责发放当年基本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基本生活补助金:
(一)与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
(二)军人退出现役或被开除军籍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现就业的;
(五)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六)失踪或死亡的;
(七)其他不宜发放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驻津部队每年10月31日前组织随军未就业家属到驻区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各区人民武装部(军事部)每年12月31日前将驻区部队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报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应当召开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集中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的问题,开展检查督导,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党管武装工作和双拥模范区考评内容。严重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拒绝或无故拖延随军家属安置的,不得推荐为双拥模范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得评为爱国拥军模范单位,单位领导同志不得评为爱国拥军模范个人。
第二十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相关安置政策:
(一)档案或其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就业后辞职的;
(三)接到用人单位录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其他不宜安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享受的优待,追回所得,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驻津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措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