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分工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4日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规范》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帮扶援助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格局,结合全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实际,制定分工方案如下。
一、定期会商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教育、民政、财政、住建、卫健、医保等7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牵头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络员由各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会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二、重点任务分工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主要任务: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组织数据比对、摸排核实,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的真实准确。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整合医疗资源。在重要时间节点对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后,及时开展慰问。
落实举措:
1.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发放帮扶资金物资防止搞平均主义。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
2.广泛组织开展“为老兵办实事”活动,对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每年秋季开学前夕,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走访,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3.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动态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困难退役军人生活状况,为开展帮扶援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撑。定期与市民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进行数据比对,组织各区摸排核实,了解掌握具体情况,及时填报完善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4.积极发挥优抚医院、光荣院作用,优化医疗资源,接收或集中供养符合条件的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退役军人,为困难退役军人健康体检适当减免费用。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人身意外、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产品。
5.支持引导具有相关宗旨、业务范围的慈善组织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提供关爱服务和帮扶援助。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作用,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专业化社会服务。积极推动爱心企业、个人特别是军创企业、退役军人先进典型等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子”,实施精准帮扶解困。
6.与各级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密切配合,发挥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作用,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就业培训、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元化、个性化服务,着力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7.加强困难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司法行政机关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必要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基层“老兵工作室”“心理服务室”“心理咨询室”等建设,积极为困难退役军人排忧解难,切实从源头疏解情绪、稳定思想,化解矛盾、解难纾困。
(二)教育部门
主要任务: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给予教育资助,保障其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落实举措:
1.落实国家和全市学生资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对在读的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军人子女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等方式给予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
(三)民政部门
主要任务: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重病重残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落实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用足用好社会救助政策。
落实举措:
1.依托全市低收入人口动态信息监测平台,加强对纳入基本生活救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财产等变化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情况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纾困。
2.严格落实“单人保”、收入分类抵扣、优待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等措施规定,用足用好社会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四)财政部门
主要任务:市和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支持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落实举措:
配合退役军人、民政等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各项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政策落实。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主要任务: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落实举措:
1.结合困难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城镇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纳入优先保障范围。
2.持续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危房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六)卫生健康部门
主要任务: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押金等举措。
落实举措:
1.指导全市医疗机构优先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医疗咨询、导诊、取药等服务。
2.对困难退役军人按分级诊疗原则实行优先就诊、优先住院。
3.对一时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且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实行“先救治、后付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免除住院预交金等举措。
(七)医疗保障部门
主要任务:对纳入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退役军人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落实举措:
1.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在普通参保人员的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2.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住院救助等支付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继续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50%,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其摆在重要位置,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职尽责、社会广泛参与。
(二)加强协同配合。要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强化高效协同、精准帮扶,充分传递关心关爱和尊崇优待。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责任单位,加大推动力度,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和相关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用心用情用力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确保困难退役军人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坚持务求实效。各级各部门要摸清情况,精准认定帮扶援助对象,注重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做到量力而行、纾难解困。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政策衔接、不断完善制度、总结推广经验。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广大退役军人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