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4-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6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权益维护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做好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体现社会尊崇优待,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帮扶援助对象

(一)退役军人。指依法退出现役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军官和士兵。

(二)在本市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二、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搭建爱心企业家与退役军人的帮扶桥梁,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的关爱帮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利用我市现有各类救助基金(资金)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救助。

(四)加强精神关爱。采取座谈交流、登门入户等方式,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开展常态化走访帮扶慰问,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协调帮助解决问题

四、帮扶援助标准

做到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区级审批。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其他救助措施

(一)提供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由政府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实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多层次保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梯次化解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二)提供生活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退役军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进行临时救助。

困难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流程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统筹,积极协调,建立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一门受理、多门办理”的工作机制。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形成上下合力。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帮扶援助对象后,要积极协调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相应的程序协助申请援助。

(二)加强经费保障。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帮扶援助工作。推动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鼓励社会力量为退役军人提供社会保障,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体现关心关爱,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树立主管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确实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四)坚持依法援助各级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同时,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并及时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切实做好本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