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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6-16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6月16日起施行。为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现予解读。

一、《通知》印发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各项指示精神和中央的有关决策部署,体现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联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4个部门,整合国家和我市现有优待政策及各相关部门资源,进一步完善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政策体系,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增强广大退役军人的获得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二、关于帮扶援助的对象范围

《通知》将帮扶援助对象确定为依法退出现役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军官和士兵、在本市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其中,“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同时,考虑到我市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保障对象情况等存在差异,《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

三、关于帮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通知》归纳列举了五种可能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帮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导致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导致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造成的;

三是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的。

四、关于帮扶援助的具体方式

《通知》指出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区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提供资金、实物和社会化服务等援助方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同时,《通知》还对加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的精神关爱提出了要求。

五、关于帮扶援助的保障标准

按照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总体要求,《通知》指出各区要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

六、关于帮扶援助的办理程序

《通知》规定,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区级审批的程序办理。遇有紧急情况,则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具体看:

一是在个人申请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通知》规定,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村(居)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二是在乡镇(街道)审核方面。按照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思路,《通知》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报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是区级审批方面。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困难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通知》规定,区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后,可委托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并应当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七、关于帮扶援助的组织保障

围绕确保帮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实,《通知》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经费保障、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援助4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提出各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同时,为树立正确的政策导向,对不遵守法律法规、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政策原文: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