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为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
“八一”慰问金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财政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我市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升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荣誉感和自豪感,经市领导批准,决定为我市退役军人及部分优抚对象发放慰问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市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和参试部队退役人员。
二、发放时间
自2019年起执行,于每年“八一”前发放到位。
三、发放标准
我市户籍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发放200元,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每人每年增发200元。
四、发放方式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为依据,负责对发放对象资格进行审核。各街道(乡镇)、居(村)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应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在组织入户慰问、召开座谈会等活动时,也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五、资金保障
慰问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市财政局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各区慰问金发放人数和资金数额,将资金提前下达给各区,并于当年10月底前,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的各区实际支出情况与各区进行结算。区财政要将市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根据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及时拨付慰问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慰问金发放工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实际举措,是落实 “军人待遇不可攀比”理念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八一”建军节前慰问金落实到位。
(二)广泛深入宣传。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奉献,应得到优待和厚爱。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解读市委市政府关心关爱广大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政策举措,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国防、尊崇军人浓厚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区要坚持把实事办好、把好事办实的原则,根据信息采集数据,认真核实核准退役军人信息,加强慰问金发放管理,通过建立台账、现场签字、逐一核实等措施,严防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要严格按照发放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四)加强督促指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加强对慰问金发放工作的检查,对工作不力,虚报瞒报,按有关规定倒查责任,从严追责。各区慰问金发放工作将作为双拥模范城(区)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和指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