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放范围及时间
(一)我市户籍享受慰问金待遇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每人享受一份慰问金待遇。
我市户籍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伤残民兵民工参照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标准发放。我市户籍的无军籍职工参照我市户籍退役军人标准发放。
(二)发放对象当年健在的(含当年已故的),列入当年慰问金发放范围。
(三)发放对象具有多重身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叠加享受。
(四)按节日期间广泛开展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走访慰问活动的通知要求,已纳入走访慰问的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不再重复发放(名单另行下发)。
(五)发放对象于6月30日(含)前信息采集登记的,列入当年发放范围;6月30日之后登记的,不列入当年发放范围。
二、关于发放对象认定
发放对象的身份认定,以信息采集数据为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放对象身份信息、户籍所在地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关于慰问金标准
重点保障的优抚对象每人每年享受慰问金金额为400元。
四、关于发放对象的变更
主要针对发放对象增加、减少和取消恢复发放资格等情况。
(一)发放对象增加。主要包括因户籍变更、军人退出现役、新增优抚对象等情况。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变更,6月30日(不含)以后转入的,当年仍由原负责单位发放;因军人退出现役、新增优抚对象等原因增加的发放对象,以信息采集时间为准,按要求进行发放。
(二)发放对象减少。主要包括户籍变更以及发放对象死亡等情况。户籍转入外省市的不再享受我市慰问金发放待遇;发放对象死亡,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慰问金发放待遇。
(三)发放对象发放资格取消与恢复。主要包括发放对象被处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等情况。发放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服刑期间不享受慰问金发放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慰问金发放待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当年不享受慰问金发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