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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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1-0000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8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军休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移交天津市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下简称“退休干部”)。

第三条 退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

(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三)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

(四)因患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等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前款所称生活不能自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第四条 护理费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退休干部申请护理费,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向退休干部所属军休所提出书面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应同时提交《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应同时提交《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应同时提交二级及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复印件和监护人信息等材料。

(二)受理核实。军休所接到退休干部护理费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退休干部及时补报,并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退休干部住所进行走访核实。对经核实不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会议审议。对经核实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提请军休所党委(总支、支部)或党委(总支、支部)、管委会联席会议审议。

(四)公示申报。审议通过后,应在退休干部居住社区的公示栏或所在军休所醒目位置公示其享受护理费的基本情况(含军休所审核意见、上级主管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军休所应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伍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走访照片、会议纪要、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及退休干部本人提供的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五)过程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所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查的,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审核期限至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伍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六)最终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查的,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审核期限至1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七)其他事项。退休干部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需待医疗期满并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再根据身体实际情况依规办理。

第五条 护理费发放程序

(一)发放时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军休所应从本单位审核上报当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最新标准,向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二)精神病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对象。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由法定监护人负责日常生活起居的,护理费发给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的,待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监护责任人后,护理费发给承担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停发情况。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退休干部病情恢复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或因护理费办理工作中存在造假情节的,军休所从核实情况后的当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并逐级向上报备。

退休干部去世后,应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第六条 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所应做好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归档工作,逐级上报备案。其中,护理费审批表1份由退休干部所属军休所保存,1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1份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服务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军休所每年12月31前对本所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逐级上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八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服务管理的退休干部,护理费申办流程参照上述执行,经费按现有渠道保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办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退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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