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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01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休服务管理处

为落实好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日前印发《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20年8月27日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有关政策的有力举措,是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助力军队阔步强军的有力保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关怀和爱护。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文,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应享受护理费待遇。199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发文,对享受护理费退休干部的条件、护理费审批权限做了进一步明确。

多年来,我市军休服务管理部门和机构严格按照政策,依法依规为退休干部申办护理费,及时有效保障了军队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但总的看,享受待遇的标准界定不精准、工作人员的政策掌握不清晰、复杂情况的政策依据不充分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新时代军休工作要求的提高,传统的护理费审批发放工作亟需规范优化,为尽快形成“政策依据足、审核标准严、办理效率高”的工作模式,我们认真查阅资料、广泛座谈调研、充分征求意见、逐条推敲研究,及时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申办护理费人员对象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级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有关规定,明确残疾军人残疾等级“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级甲等套改五级”,据此明确当前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三级的符合条件,残疾等级为五级(含)以下的不符合条件。结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考虑到我市军队退休干部均为分散安置,为对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将残疾等级为四级的退休干部也纳入护理费享受范围。《办法》中第三条第1、2款按照上述要求制定。

根据有关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因精神病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应享受护理费。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据此明确,因精神病退休后安置到我市军队干部和士官都符合条件。《办法》中第三条第3款按照上述要求制定。

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文件精神,在智能减退分级中,极重度智能减退的评定条件包括“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参照护理费现有申请条件,该类人员属于“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应被纳入享受护理费退休干部范围,故依此制定《办法》第三条第4款。

三、《办法》从哪些方面保证公平公正

护理费的申报程序包含6个步骤,包括提交申请、受理核实、会议审议、公示申报、过程审核、最终审批。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应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保证病情诊断的权威性。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的,应同时提交二级及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复印件和监护人信息等材料,要求提供病历复印件是为了还原整个治疗过程。在受理核实阶段,要求军休所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上门入户,该条为了防止弄虚作假。退休干部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需待医疗期满并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后,再根据身体实际情况依规办理,该条是为了避免病人康复后不符合申报条件。公示要求注明上级主管单位联系人和电话,是为了杜绝问题被掩盖。要求逐级上报审核,是为了确保程序公正合规。

四、《办法》从哪些方面最大限度维护军休干部合法权益

(一)将移交政府后患神经系统疾病(如脑血管疾病、癫痫、脑炎)、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抑郁症)等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生活和社交能力的退休干部纳入申报对象,该类人员虽未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但实际处于生活不能自理状态,在政策上体现关心关爱。

(二)要求军休干部提交《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军休所工作人员在审核时查看原件,而非直接要求军休干部提交原件,确保不因申办护理费耽误军休干部日常使用证件。

(三)护理费发放的时间,按照军休所从本单位审核上报当月起算,没有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的当月算。主要考虑若情况属实,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审核上报起就符合条件,在逐级审核过程中,会出现跨月份的情况,若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的当月发放,导致军休干部少领取1个月护理费,《办法》充分考虑了军休干部合法权益最大化。


政策原文:
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