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毛志勇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乙方:天津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海健
通信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信安创业广场8号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举办的“第三届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项目选拔暨天津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活动的相关事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负责“第三届全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项目选拔暨天津市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赛事策划、组织、实施,包括赛前辅导活动、投融资对接会、项目打磨提升会、复决赛组织实施、颁奖仪式及其他会议服务等相关工作。
二、合作期限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全国决赛相关赛事活动结束。
三、执行费用
大赛活动总体费用为:¥298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元整)。上述款项包括赛事整体组织策划、项目评审、赛前赛后辅导、物料设计及制作、会议服务费等。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70%,即:¥2086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捌仟陆佰元整),甲方在全国决赛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30%,即:¥894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玖仟肆佰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供等额会议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名称: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纳税人识别号:11120000MB1998802G。)
2.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费用打入下列乙方账户
账户名称: 天津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开户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行
账户号码:12351000001639584
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63005913324
乙方确认以上账户信息为真实、有效,甲方向该账户打入相应款项时即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费用。乙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相关信息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五、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有关要求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5.对乙方提供的活动执行方案提出建议并最终予以确认。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
7.其他双方确认的方案中列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8.若因甲方因素致赛事服务过程中无法正常进行,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责任。
六、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有关要求,对大赛活动负有策划、实施、组织、维护等全面责任,并对本次活动能够按照本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顺利开展完成承担相应责任。
2.完成其他双方已确认的方案中列明的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3.如合作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事件,乙方有义务协助及时解决。
4.服务期间,因用车、物料、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用餐、劳务、拍摄以及其他活动安排等涉及的相关问题及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
5.乙方将活动款项用于与活动无关或与活动内容不符的其他活动的,须向甲方归还上述活动全部款项。
6.乙方在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责任。如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引起任何纠纷,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支出的费用以及第三方索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在执行合同任务期间,若发生火灾事故、斗殴、盗窃、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否则,若引发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应由乙方承担最终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
8.本合同项下活动如需办理任何报备、审批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完成所有报备及审批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因乙方未办理相关报备、审批手续导致活动无法开展或受到任何不利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
9.乙方须保证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性,并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陷入任何法律纠纷,否则,相关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亦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及索赔(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1.乙方应确保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对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知晓且同意。乙方负责对项目其他承担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并对项目其他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因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内容或任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2.乙方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13.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七、诚信和保密
1.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以及甲方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保密。乙方仅可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上述资料及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对保密信息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本合同终止后【2】日内,乙方应立即归还载有前述信息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前述信息的载体。如果该信息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删除,不得恢复删除或留存任何副本。
3.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产生涉密数据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泄密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及本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国家司法机关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除外。
5.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公开有关的保密信息之日止。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无效而终止。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乙方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甲方被卷入纠纷的,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至少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第三方主张的赔偿金以及其他因此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总价款。在甲方因乙方原因卷入纠纷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聘请律师维护甲方的权益,但因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任何一方因另一方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招致的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以及该方因另一方的原因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均属于该方因另一方的违约或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九、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2.除乙方或其授权单位签署的文件外,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得根据乙方及其办事机构或雇员的某项行为而被解释为无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不构成其他条款的放弃;
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洪灾、雷击、火灾、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政府部门的强制行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迟延履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之前迟延履行的责任。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5天)提供公证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出具或发布的证明文件。一方怠于通知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扩大的损失。一旦不可抗力消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恢复本合同的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合理分担。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及扫描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如果本合同除中文文本以外还存在使用其他语言的文本,则其他语言的文本均系依据中文文本翻译而来,只能作为参考,其内容与中文文本存在矛盾时,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天津启迪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