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适用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操作流程】
纳税人可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申报减免,也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附加税费情况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
4.纳税年度终了,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进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勾选减免事项,填写减免人数、减免税额、减免税人员名单,扣减个人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税收减免管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有关问题】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5.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扣减
【适用对象】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上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上述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操作流程】
1.信息采集
纳税人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退役士兵信息,填写《企业退役士兵采集表》,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招录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纳税人可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辅助信息报告”中的“企业退役士兵采集”模块进行填报,也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2.申报减免
纳税人可登陆“天津市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模块申报减免,也可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1)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2)填写《附加税费情况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企业所得税,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31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
【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相关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有关问题】
1.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5.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6.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四、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五、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
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备注:供退役军人熟悉了解,如发现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