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具有承训意愿的培训机构均可申报。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中心)、创业(园)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各种类型。
二、申报条件
1.具有法定办学资质,取得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或经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承接政府补贴性培训的项目资质。
2.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各类制度健全完善,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培训项目。
3.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包含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科目,需要有实训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4.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培训质量较好,相关证书获取率和推荐就业率较高。
5.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学风好、风气正、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从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二)申报材料
1.《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2.法定办学资质、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设施设备清单、师资力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目录见附件2)。
《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相关证明材料A4纸大小单独装订成册,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并提交)
(三)申报机构
按照属地和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报。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孵化基地)等培训机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创业处提交申报材料。其他类别培训机构向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3)。
四、审核认定
(一)审核评定。由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对资质信息、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核实培训机构情况。
(二)社会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分别在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签约存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按规定与其签订承训合同,纳入两级承训机构黄页(附件4),供全市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选择。
附件:1.《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请表》
2. 相关证明材料目录
3. 各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报工作联系人
4.《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黄页》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 系 人:毛志勇 温 茹
电 话:022-83685562 传 真:022-83685545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附件:
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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