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财政局、市教委等5部门联合修订了《天津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该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2022年1月,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对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中部分项目的补助范围、标准、实施细则等予以修订,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社局等部门,对照国家办法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对原《办法》(津财规〔2021〕2号)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市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两项我市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一并纳入《办法》,确保民生政策顺利实施。
二、主要修订情况
原《办法》分为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共5章,附13个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本次修订在保持主体结构不变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2项我市出台的学生资助政策,即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助学金;同时,对照财政部办法修订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完善了部门职责,调整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等1项资助范围和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2项资助标准,并对实施细则内容进行了多处修订,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总则部分,参照中央部门职责分工,删除了兵员征集部门退役认证工作职责,明确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是资助范围和标准部分,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扩大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在原政策基础上,将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调整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4000元调整为2000—4500元;提高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度上限,本专科生由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由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同时明确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仅为用于学费部分。将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助学金两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资助范围、标准、资金分担、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等主要内容纳入《办法》。
三是调整部分实施细则,具体包括:根据财政部文件,调整退役士兵学生获得高等教育资助条件;进一步明确本专科生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生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的发放要求;调整部分细则中关于审核认定、发放方式、材料报送等具体规定及表述;对照财政部文件,调整我市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认定标准、操作程序等内容;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财政补助比例、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列举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名称。将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助学金两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申请条件、评审流程等内容,参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改,并单独制定了两个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上位文件,调整了原《办法》中关于贫困地区等条款的表述;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及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不再重复规定违规处罚有关内容。
三、《办法》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资助范围和标准、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共5章,附15个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一)资助项目。
《办法》覆盖15个学生资助项目。其中:高等教育9项,分别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中等职业教育4项,分别为国家奖学金、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2项,分别为免学杂费、国家助学金。
(二)资金分担。
本次修订不改变现行经费负担格局,所需资金仍按照中央和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由中央、市级和各区财政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