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编号:
咨询/评估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服务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托方(乙方):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评估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受托方(乙方):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评审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甲方委托乙方对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方案作出评审结论。项目概况如下: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5998号天津市烈士陵园现址范围内,项目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详见天津市发改委官网批复文件(津发改批复(社会)〔2025〕13号)。
第二条 服务要求
1、工作内容:乙方组织符合该服务项目所需业务领域的不少于3人的评审专家,对天津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提升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技术方案和概算进行评定审核,提出建议。设计单位根据建议修改初设文件,提交专家复审至合格,并由乙方出具评审成果。
2、成果形式:乙方向甲方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符合《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
3、成果标准或要求: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规定及标准。
4、工作进度: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项目评审需求向乙方提供相应文件资料(需要补充完善或说明的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乙方依据甲方资料开展评审工作,提出初评意见,设计单位修改后经乙方复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8】万元(含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咨询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增加,甲方应另行支付增项服务费,取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上述费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提交成果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对成果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本合同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即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含税)。付款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合同价款等额发票。
3、乙方提供付款信息:
账户名: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441150100100306517
开户行:兴业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4、甲方提供开票信息:
纳税人识别号:11120000MB1998802G
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开户行名称:建设银行天津和平支行营业部
开户行账号:12050161530008000053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相关必要资料,甲方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及工作秘密基础上,保证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性。
2、甲方应负责与本项目评审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应负责资料转达。第三方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因第三方违反该义务导致乙方提交的评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甲方提供的资料需要补充完善或作出书面说明的,甲方应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出书面说明。
4、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并对乙方工作提出合理建议,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5、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评审工作成果,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及时在取得评审成果3日内向乙方提出。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具备完成本次评审服务的资格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评审经验的专家开展本次评审工作。
2、乙方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按照实事求是、廉洁诚信、严谨负责的态度开展评审工作。
3、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或不明确,乙方有权合理要求甲方补充完善资料或作出书面说明。
4、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不为公众所知的资料及乙方完成的评审成果内容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监管部门等第三方提供的除外。该条款长期有效,不因合同履行完成失去约束效力。
5、乙方提交的评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免费修改完善直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要求。
第六条 联系方式
1、甲方指定 蒋冬 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15302126931
邮箱: 383368202@qq.com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2、乙方指定 安璐 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18920610099
邮箱:505793962@qq.com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七贤南里10号楼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的评审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在甲方支付所有咨询服务费后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评审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税后)。
2、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应按乙方已完成工作支付评审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提交评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提交成果部分的相应服务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税后)。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工作停滞的,工作期限相应顺延;导致乙方工作无法实施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合理报酬。
4、甲方逾期付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资料超过【20】日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逾期提交咨询成果超过【2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合理报酬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税后)。
5.如因乙方原因,未如期履约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累计最多不超过服务费总额(税后)。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项下任何事项的通知均采用书面、传真、邮寄(含快递)、邮件等方式。
采用书面方式的,由一方在书面文件上签收为送达;采取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的,自到达本协议以下载明的地址时送达;采取邮寄(含快递)等方式通知的,自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内任何自然人签收时为送达;如拒绝签收、送达地址错误或无法送达等的,自邮寄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双方确定的通知送达的地址如下:
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通讯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收件人:蒋冬 联系电话:15302126931
电子邮箱:383368202@qq.com
乙方:天津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七贤南里10号楼
收件人:安璐 联系电话:18920610099
电子邮箱:505793962@qq.com
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或联系人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按上述前款送达即视为完成送达,如因此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变更地址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双方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双方同意并确认上述通知和送达方式同样适用诉讼或执行等司法程序中。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担保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公证费、执行费、律师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
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
受托方(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