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2025年度退役军人创业沙龙”
系列活动服务合同
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人:杨俊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5号
乙方:启迪之星(天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楠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天津科技广场4号楼301(天开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举办的“天津市2025年度退役军人创业沙龙”系列活动的相关事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负责“天津市2025年度退役军人创业沙龙”系列活动2025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总共6场创业沙龙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创业培训、项目推介、政策宣讲、投融资辅导、创业项目提升、企业参访等活动形式。
二、合作期限
合同期限:2025年4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三、执行费用
活动总体费用为:¥3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上述款项包括活动整体组织策划、创业教育辅导、物料设计及制作、场地费、会议服务费等。
四、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70%,即:¥21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甲方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30%,即:¥9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元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供等额会议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2、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费用打入下列乙方账户
名称:启迪之星(天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税号:91120104MACRFDPBX9
地址及电话: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天津科技广场4号楼301(天开园)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高新区支行
账号:122916362110501
乙方确认以上账户信息为真实、有效,甲方向该账户打入相应款项时即视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费用。乙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相关信息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
五、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4、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有关要求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5、甲方负责协调各区级政府部门配合乙方活动。
6、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款项。
7、其他双方确认的方案中列明的应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8、若因甲方因素致会议服务过程中无法正常进行,甲方不应追究乙方责任。
六、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甲方有关要求,对活动负有实施、组织、维护等全面责任,并对本次活动能够按照本合同及其甲方的要求顺利开展并完成承担相应责任。
1.1策划制定本次活动各分项工作具体方案或项目书。
1.2做好活动筹备及相关宣传推广。
1.3协助指导各区开展不同培育活动,做好活动的组织、会场布置、服务保障、对接培训辅导等工作。
1.4按照主办方要求开展活动有关其他相关工作。
1.5积极开展活动总结,做好活动资料归集与整理工作。
2、完成其他双方已确认的方案中列明的由乙方承担的义务。
3、如合作过程中出现临时突发事件,乙方有义务协助及时解决。
4、乙方将活动款项用于与活动无关或与活动内容不符的其他活动的,须向甲方归还全部资助款项。
5、乙方在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责任。因乙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在执行合同任务期间,若发生火灾事故、斗殴、盗窃、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7、本合同项下活动如需办理任何报备、审批手续的,由乙方负责完成所有报备及审批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8、乙方须保证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性,并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遭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陷入任何法律纠纷。
9、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0、乙方应确保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对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知晓且同意。乙方负责对项目其他承担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并对项目其他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因项目其他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内容或任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11、乙方的工作人员,由乙方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12、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七、诚信和保密
1、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信息以及甲方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予以保密。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上述资料及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对保密信息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信息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本合同终止后【2】日内,乙方应立即归还载有前述信息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前述信息的载体。如果该信息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立即删除,不得恢复删除或留存任何副本。
3、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或产生涉密数据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导致泄密的,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乙方承担的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公开有关的保密信息之日止。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或无效而终止。
八、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3、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风暴、洪灾、雷击、火灾、战争、武装冲突、暴乱、政府部门的强制行为等)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在迟延履行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之前迟延履行的责任。
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15天)提供公证机构或其他有关当局出具或发布的证明文件。一方怠于通知或不能提供证明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扩大的损失。一旦不可抗力消除,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恢复本合同的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不能履行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合理分担。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件及扫描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如果本合同除中文文本以外还存在使用其他语言的文本,则其他语言的文本均系依据中文文本翻译而来,只能作为参考,其内容与中文文本存在矛盾时,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启迪之星(天津)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