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3-000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局;天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3〕31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就业创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农村委、商务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工商联,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天津市委员会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天津市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促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是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的必要举措,是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就业,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市场主体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自愿选择、社会支持,在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优待的原则,经过3至5年的努力,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竞相迸发,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构建“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1.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对个人创业者和小微创业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个人贷款最高30万元,最长3年,在规定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予以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退役军人创业者,对同一借款人可累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3次。退役军人新申请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100人以上企业达到8%),可申请最高3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可达2年,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全市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强银政合作、加大政策宣传等举措,提升服务质效,积极拓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以创业促就业的作用。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天津农担公司优先为从事一产及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的退役军人提供信用担保,最高提供50万元信用担保,对获评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的退役军人可提供最高100万元信用担保。市农业农村委

(二)给予融资支持   

4.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天津节点作用,共享归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社保、纳税、知识产权等信用信息,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融资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鼓励在津金融机构结合退役军人融资需求和群体特性,探索创新信贷产品。以“津心融”等金融平台为载体,持续开展融资培训和对接服务活动,宣传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鼓励金融机构单列普惠小微信贷计划,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小微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激励资金。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商业银行不得对退役军人小微企业贷款(银团贷款除外)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支票、本票等部分票据业务收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三)引导社会资本支持

8.切实发挥天使母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优质退役军人创业项目。加强政策宣传和走访调研,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办企业通过发行创新创业债券融资发展。鼓励辖区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退役军人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市科技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建立退役军人创办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挖掘培育企业,协调解决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加强债券政策、市场情况以及创新品种宣讲,提升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降本减负

(四)落实税费减免

10.按规定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普惠税费支持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供地保障

11.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相关产业用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支持退役军人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的产业、行业,拟使用建设用地过渡期政策的项目,持园区管委会或者发展改革、商务、民政、文化旅游等拟发展产业的主管部门关于该项目符合申请政策情形的意见提出申请,办理过渡期政策相关手续,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性支持政策。市规划资源局

12.鼓励返乡退役军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依规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增减挂钩管理的,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发展乡村产业。退役军人创办农业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和农家乐的,可依法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补贴优惠

13.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在本市涉农区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认定的各梯度“专精特新”企业新增融资给予贴息、贴保等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年度申报指南为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按规定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宽带和专线给予资费优惠。(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对创业失败退役军人救助帮扶。对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临时陷入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创业环境

(七)完善公共服务

16.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平台,强化对退役军人的技术创新服务。支持和鼓励退役军人使用天津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共享使用大型科研仪器。支持退役军人企业参加北京中关村展览(科博会)、深圳高交会等科技会展的各类活动,展示并宣传退役军人企业产品。支持行业企业、军工企业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发布企业需求、技术创新清单,开展“揭榜挂帅”,引导退役军人精准创业创新。(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在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展示交流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绿色通道”,为退役军人登记注册、税费办理、补贴申领等提供专属式、一站式服务。退役军人申办营业执照,提供“一窗办理”“一网通办”服务。(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载体建设

18.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优先提供给退役军人优惠使用。鼓励孵化器向退役军人免费开放,并视情将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情况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价。(市科技局)

19.支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村创业创新园区(基地)等各类基地(园区)设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或开辟专区,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等优惠服务。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东丽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积极搭建平台

    20.积极运用“互联网+创业创新”模式,推进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资本、技术、商超、电商在线实时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助力创业创新。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退役军人企业参加“海河英才”“天开之星”“农担杯”等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和展交会等活动,发挥各类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作用,为参赛企业提供培训辅导、融资路演、展览展示等多元化服务。加强退役军人创业创新项目后续跟踪服务,强化与国有大中型企业、军工企业、金融机构的需求对接。支持退役军人市场主体参加进博会,做好便利化服务。对退役军人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境外商标费用给予支持,推动开拓国际市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支持退役军人通过电商平台开展自主创业,鼓励平台为其提供入驻快速审批、佣金减免、流量倾斜、创业培训等便利措施。为退役军人市场主体与商超企业对接搭建平台,拓宽交流渠道。支持退役军人市场主体举办或参与政府主办的有关行业展交会活动,借助展会平台拓展业务领域,深化交流合作。(市商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激励机制

22.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各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通过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给予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包括退役军人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

23.对社会责任强、带动就业多、事迹突出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积极纳入“全国模范退役军人”“全国爱国拥军模范”“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中国青年创业奖”“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评选表彰和“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学习宣传范围,在推选工商联执委会、青联委员时优先考虑。团市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的青年创业帮扶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给予倾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工商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优质中小企业培育体系,建立健全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加快提质增效、提级达标。针对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开展专场培训宣讲等服务活动,推动企业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雏鹰、瞪羚、领军(培育)企业评价,享受科技创新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退役军人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市工信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服务引导

  (十一)开展创业培训

25. 各区要依托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机构等优质资源,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风险提示、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创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利用好高校众创空间联盟的教育资源优势和专业的师资力量、双创导师资源、载体优势以及人才和项目优势,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载体、专业指导和服务支持。(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退役军人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办你的企业”“改善你的企业”等培训课程。将退役军人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切实提升退役军人能力素质,促进退役军人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创业服务

27.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体系作用,用好全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平台,落实常态化联系制度,建立退役军人创办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台账,实现“一企一档”“一户一案”。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资源,发挥就业创业指导团队、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力量作用,提供权威政策解读、个性化资源匹配等服务,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发展壮大,带动更多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各区依法依规建立退役军人创业互助协作机制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融通发展。支持各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个体工商户引导扶持

28.充分发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好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的各项优惠政策,推动个体工商户增量提质。推进准入退出便利化,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多场景应用,支持退役军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依规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29.充分利用个体工商户规模小、资产轻、灵活度高的特点,依托乡村振兴和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发展一批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培育一批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知名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支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带动更多就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健全工作机制

30.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多措并举,抓出实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开展数据比对、分析研判和议事会商,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做到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共同推动财税、金融、土地、创业载体建设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各发文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统筹协调

31.加强统筹协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的整体推动,充分运用党委退役军人工作委员会力量,主动沟通协调,争取部门支持。要加强与人社、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提高退役军人信贷服务覆盖面;要加强与教育、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用好创业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业载体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要联合工信部门开展企业规模类型自测、“一起益企”等服务活动;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数据比对和监测分析;要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政策解读运用和税费优惠减免工作;要联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积极引导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要联合共青团、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共同开展企业服务活动,引导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参与“万企兴万村”行动。(各发文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经费保障

32.做好经费保障。各区、各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等现有资金渠道,因地制宜支持做好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工作。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退役军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现有资金渠道内按规定给予支持。(各发文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注重宣传引导

33.注重宣传引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列出优惠扶持政策清单,建立政策明白卡,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推送解读,扩大政策覆盖面和应用率。用好“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退役军人创业典型个人”,积极选树创业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全媒体资源,总结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做法,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典型和优秀企业家案例,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和参与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良好氛围。(各发文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是指由退役军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企业,或者由退役军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满1年的企业。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经营者为退役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退役军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退役军人担任理事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中小企业划型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修订以最新标准为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推动政策落实。本措施涉及的内容,国家及本市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