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3-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3〕19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三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算依据

依据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年标准129522元(每人每月10794元)测算。

二、调整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50%测算,即调整到每人每月5397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40%测算,即调整到每人每月4318元;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按202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月标准的30%测算,即调整到每人每月3239元。

四、资金保障渠道

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继续由区财政负担;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市财政负担。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参照此规定执行。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6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