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局、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文化和旅游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乡村振兴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天津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2日
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
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4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 拓宽就业渠道
(一)鼓励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城乡两头创新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业、乡村服务业等特色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食品加工。支持退役军人企业家参与“光彩行”活动,深入结对地区开展考察、产业对接,推动优质精品农产品进入高端市场。(各发文单位)
(二)引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联农带农机制,以“公司+农户+基地”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与返乡入乡创业的退役军人建立利益共同体,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招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从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工作,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各发文单位)
(三)鼓励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农村退役军人就业。加强对退役军人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推动其健康发展。对于退役军人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达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对于退役军人创办领办的农民合作社,服务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达到市级农民合作社、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认定。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围绕蔬菜、水果,兼顾薯类、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等,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不断提升现代农产品流通能力,优先安排验收,对通过验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委、市退役军人局)
(四)鼓励发展乡土产业和数字农业。支持退役军人中的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开发剪纸、年画、刺绣、石雕、砖雕等乡土产业,领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农民增收。鼓励返乡退役军人投身智能农业建设,带动周边农户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我市更多特色农产品出村进城,不断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借助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契机,开展线上销售文化旅游产品活动,支持退役军人中的农户、非遗传承人等参加直播带货活动,开拓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线上销售渠道。(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
(五)引导退役军人参与乡村建设和基层治理。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持续推动做好“兵支书”建档立卡、能力素质培训、先进典型选树等工作,推动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落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公务员考录政策,适当降低门槛、放宽开考比例,鼓励县乡两级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地长期生活工作的退役军人招考。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毕业后参加“一村一名大学生”、“三支一扶”等计划,在资格审核环节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乡村教师、农业经理人、乡镇人民调解员等职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乡村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区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农村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从事农村建筑工匠工作,参与农村居住环境整治提升。(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局)
二、强化培育赋能
(六)鼓励参加学历教育提升。鼓励退役军人报考农业类高职院校,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免试入学、学费减免和国家助学金等优待政策。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依托弹性学制、农学交替、送教下乡等教学培养方式,就近就地接受职业高等教育。(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七)加强涉农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围绕本地农产特色,瞄准本地新农村建设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不断提高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农技致富能力。利用涉农的各级成人学校和平台,为开展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技能培训提供教育服务支撑。(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
(八)做好农业创业培训。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新型农业经营和服务主体能力提升、种养加能手技能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发展带头人培育等行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地方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等培训范围,针对性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能力。有序推动农村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加快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探索“平台+导师+创客”服务模式。(市农业农村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三、加强政策支持
(九)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创业扶持政策范围。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乡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退役军人局)
(十)落实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退役军人在乡村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一)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返乡入乡创业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对吸纳退役军人的返乡入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返乡退役军人取消反担保。(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深入做好退役军人就业金融帮扶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对接“津e融”“津心融”等平台,搭建线上融资渠道,提供专属金融产品,做好融资对接服务,加大对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培育国家级和市级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
(十三)提供信用担保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创新,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乡村企业,不断提升保险服务“三农”工作实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农担公司等融资担保公司对退役军人从事农业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中国银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
(十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引导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办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统筹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为促进退役军人更好投入乡村振兴创造良好条件。(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
(十五)依法保障返乡权益。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过程中,对回到农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强信息对接,维护合法权益。鼓励返乡退役军人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进行盘活利用,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
(十六)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农村整治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指导各区按照《天津市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区位条件,以宜农、生态、绿色、低碳为原则,统筹谋划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合理安排产业用地空间布局、用途和强度,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为退役军人返乡发展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提供规划保障。按照产业用地政策,优先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七)加大保障政策支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的权益纳入法治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退役军人局)
四、优化服务保障
(十八)做好公共服务。鼓励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在各级人社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退役军人优先”标志,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培训、就业、创业和相关信息指导服务,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动态跟踪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情况。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服务精准度。积极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鼓励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服务。持续简化市场准入登记流程,提高网上登记便利化程度,退役军人开办企业实行“一网通办”。(各发文单位)
(十九)丰富服务方式。积极营造社会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政策宣传。举办农村创业创新大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各类活动。积极邀请、支持、组织退役军人涉农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退役军人涉农专区或专场招聘。定期举办“退役军人”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专场,提供精准服务。注重为志愿投身农业的退役军人宣传讲解产业政策,积极引导农业科研院所、技术推广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的退役军人提供点对点、面对面技术指导。(各发文单位)
(二十)发挥聚集功能。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产品加工园、高新技术园区等,按规定设立一批乡情浓厚、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区。建设一批集“生产+加工+科技+营销+品牌+体验”于一体、“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的孵化实训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等,结合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帮助退役军人开展上下游配套创业。(各发文单位)
(二十一)强化宣传激励。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定期选树一批乡村人才中的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引导退役军人增强力争上游、务农光荣的思想观念。掀起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光荣、自主创业光荣、服务创业光荣”的社会新风尚,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让退役军人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对招用退役军人较多的乡村企业典型予以宣传,在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工商联等相关评选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各发文单位)
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系统谋划,紧密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让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有成就感、有获得感、有归属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工作落实。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