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若干措施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做好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设立服务窗口站点。司法行政部门将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在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服务窗口,法律援助机构为退役军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依托退役军人“两中心两站”服务保障体系,联合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法律援助站点。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本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接待服务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乡镇(街道)、村(社区)在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就近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或受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二)加强人员力量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配合选派热心退役军人事业、精通退役军人法律政策、社会信誉好的法律人才,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建立服务规范标准。推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的法律援助站点名称统一规范为“××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的法律援助站点名称统一规范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点”,统一标识标牌。建立来访人信息登记制度,完善解答咨询、受理转交申请等工作制度。推动援务公开,制作“一张图”“明白纸”,利用线上线下渠道,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流程、渠道和所需材料等进行公示。市级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由专业人员值班服务,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由专业人员值班服务,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联络点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日常服务。
(四)提升服务质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人员通过入户走访、座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退役军人法律援助需求。认真组织办理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建立协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协作机制,强化退役军人工作政策制度、退役军人身份和个人状况等信息沟通,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事项时,需要核查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疑难复杂事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联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优化办理程序。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可以接受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在申请人员类别中通过增加勾选项或备注等方式,明确退役军人身份。经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也可以引导申请人通过12348天津法网在线申请或拨打12348热线申请转办。法律援助机构要把退役军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对退役军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可以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
(七)强化咨询服务。在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安排专业人员,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时,应当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来访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告知来访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为来访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来访人可以咨询部门或渠道。
(八)完善便民服务。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深度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老年、残疾等行动不便的退役军人,视情提供电话申请、上门服务。
(九)提高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案件性质、结合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合理指派案件承办人员,选派对退役军人工作有深厚感情、熟悉涉军法律和政策、擅长办理同类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受援人回访、跟踪检查等措施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督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强化宣传教育。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退役军人法治意识,引导退役军人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加强保密教育,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十一)加强检查指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退役军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掌握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基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做好宣传推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典型做法、有益经验和工作成效。加大宣传表彰力度,对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要贡献、退役军人认可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考虑。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