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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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就业创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商务局            天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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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退役人事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6号),促进退役军人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机制建设

(一)健全优先优待政策。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紧密结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不断健全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保障退役军人在本区域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

(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落实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共享信息资源,研究具体措施,推进合力共为。

二、推动扶持政策落实

(三)落实税收减免优惠。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就业补贴政策。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被企业吸纳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加大就业支持力度

(五)扩大优先招范围。发挥各开发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聘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六)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开发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特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鼓励各类企业将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七)设置定向招聘岗位。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开发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跟进,做好相关数据统计,定期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

(八)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各开发区在开展的特色招聘活动中,要设置退役军人招聘专区,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各开发区定期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助做好就业需求统计、招聘活动宣传、招聘情况反馈等有关工作。

(九)加强岗位信息归集。建立各开发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公开发布。探索推进“退役军人就业信息直通车”就业服务模式,对开发区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广泛收拢、系统归集,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精准推送就业招聘信息。

   (十)持续提高就业能力。积极发挥天津市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协调机制作用,构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教育培训职能部门、产业园区、人才服务机构等多方联动服务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持续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十一)强化创业创新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相应创业培训补贴。对各开发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的,可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十二)扶持初创企业发展。加大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的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减低创业成本。鼓励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经营实体,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十四)推进企业梯度培育。加强“雏鹰-瞪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建立企业榜单定期发布机制。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源支持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发展。退役军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经各区科技局推荐上报,评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统一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对认定满一年的市级孵化器,在绩效评估中被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享受相关政策持。

(十五)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奖励激励。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十六)引导创投基金支持。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通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支持社会资本设立创投基金,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退役军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五、加强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

(十七)优先提供支撑服务。发挥开发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

(十八)优化项目审批流程。鼓励各开发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或设立“退役军人优先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政策宣讲,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

(十九)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加强企业信用宣传力度,帮扶企业规范自身管理,提升使用管理水平。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海关高信用等级管理的,予以优先办理,采取重点培育形式,进行精准对接,压缩认证时限,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各区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开发区制度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工作落实。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所称开发区是指我市所辖区域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具体可参照《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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