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天津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46号),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优秀退役军人是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退役军人政治信念坚定,使命责任强烈,作风素养过硬,在传承红色基因、为党和人民培养可靠接班人方面具有独特优势。部分优秀退役军人在部队练就了“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的基本功,具备担任中小学教师的潜质,成为充实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力量。
(二)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推动新时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基础教育阶段,加强思想品德培养、引导价值观养成格外重要。吸收优秀退役军人担任中小学教师,有利于推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助力改善中小学教师队伍学科结构和性别比例,不断提升优化育人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三)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是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途径。拓宽了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实现了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促进了退役军人思想稳定,有助于继续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弘扬勤勉敬业、乐于奉献的潜心育人精神,实现退役军人由军事人才向经济社会建设人才的转变,在新事业新岗位上贡献力量。
二、具体工作措施
(一)实施师范专业人才培养
1.鼓励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考,报考高中起点的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符合专升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申请免试就读本市相关成人高校。从本市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经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审核合格的,免于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可申请相关高校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结合相关人才培养实际,合理确定对应专业范围,支持退役军人报考专升本师范专业。在读师范专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2.足额落实师范类学科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支持有条件的高校优化招生结构,适当扩大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指导相关院校足额落实招生计划。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相关要求。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市教委)
3.支持退役后复学转专业。按规定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相关工作,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并提供专业补习等帮助。加强师范类专业建设,针对大学生退役士兵特点和需要,制定或完善转至师范类专业就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教育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结合实际依托本地师范类、体育类高等院校开设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毕业生报考“三支一扶”计划不受年龄限制。(市教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4.提供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将具备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的院校纳入我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承训机构目录,依托师范类院校对符合基础条件且有从教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专项培训。结合退役军人特点,着重培训思想政治、国防教育、体育等任教专业。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申请参加。(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
(二)畅通任教发展通道
5.落实教师招聘计划。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以用人单位年度教师招聘计划人员总量明确一定比例或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天津籍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定向招聘。对面向社会招聘的其它招聘岗位,退役军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市教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6.放宽招聘年龄限制。各单位开展中小学教师招聘时,在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服役年限、职业特点等因素,相应放宽年龄限制,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并在教师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市教委、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
7.延长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落实退役军人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延长的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三)支持多元化发展
8.积极做好教育工作传帮带。加强对校本培训的工作指导,鼓励全市中小学校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加强退役军人教师的专业培训和跟踪培养,配备优秀骨干教师做好传帮带,促进退役军人教师能力素质提升。(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9.注重发挥退役军人独特优势。积极发挥退役军人优势,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在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教育中提供施展才能的舞台空间,巩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依托“新时代先进人物进校园”等活动,邀请优秀退役军人走进校园讲台,用先进事迹感染学生,引导学生从先进人物事迹中汲取奋进力量,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10.落实退役军人教师相关待遇。退役军人教师的服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的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定、岗位晋级考核中,综合考虑退役军人教师的教学业绩、教书育人实效以及对学校的贡献作用,全面客观评价,体现激励导向。支持和鼓励符合职称评价标准的退役军人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市人社局、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11.加大退役军人就业进校园力度。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将获得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选聘范围,优先选聘。鼓励退役军人在学校军训任务中担任军训教官,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持证上岗。(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12.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市教委)
13.支持退役军人投身国防教育。鼓励学校设立国防教育辅导员,优先安排退役军人担任国防教育辅导员。开展国防教育课程、策划国防教育活动、进行军事训练等工作,传授国防知识,讲述英模故事,传承红色基因,增强青少年国防意识,激发青少年爱国情怀。(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区两级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机制,高位推动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化政策统筹,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设计衔接好选拔、培养、聘用、发展各个环节。要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市教委、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宣传动员、摸清底数、审核退役军人身份,引导退役军人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招聘。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制定培养和招聘计划,督促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落实各项倾斜政策。(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
(三)加强经费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按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统筹使用教育培训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教育部门要保障师范专业退役军人学生资助等相关经费,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
(四)实施督查检查。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联合督查检查,将是否落实倾斜政策、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形成人才培养体系作为检查内容。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履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职责和对学校实施绩效奖励、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市退役军人局、市教委、市人社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各部门、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推进工作落地落实。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和国家及本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额度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天津籍是指:①从我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②报名时具备我市户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