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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0-08-28  来源: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政策法规处)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党政

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

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中办发〔2016〕71号)要求,明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系统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法治建设中应履行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内设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党政主要负责人系指上述部门、单位各级党组织书记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严格法治责任,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在法治轨道上抓好工作落实,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各项工作于法有据。

(二)将法治建设作为“硬指标”,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亲自抓谋划、抓部署、抓督查、抓落实。坚持每半年听取一次法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主体责任,完善党组织内部制度和工作机制,注重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四)健全党组织决策机制和程序,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加强对党内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五)压实依法履职责任,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行政执法行为、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六)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任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七)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落实普法规划,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注重运用新型媒体平台搭建法治宣传载体,推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退役军人政策法规宣传普及不断深入。

第五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按照全市法治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责任清单,适时召开会议进行任务分解,坚持每半年听取一次法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提高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推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职能,严格按照“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确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提升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

(四)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其他成员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好领导干部网上学法用法考试。组织实施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

第六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要将法治专题列入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一次专题法治讲座,每年对履行法治建设职责规定情况进行自查。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落实述法制度,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和群众测评。

第八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将履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0年8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