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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0-11-29  来源: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政策法规处)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增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法治观念,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案释法,是指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人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收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退役军人进行法宣传教育的活动。

  以案释法的主体为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以案释法的对象为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第三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以案释法。

2.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3.规范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4.及时性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进行释法说理

 行政执法人员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适时主动进行释法说理,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各个环节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涉及运用重大或者敏感案件进行以案释法的,应当经退役军人事务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进行释法说理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退役军人事务可以适时指派行政执法人员案件办理、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情况进行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进行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1.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2.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3.退役军人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退役军人法治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4.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案件;

5.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一条  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等传统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2.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进行以案释法;

3.利用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告示栏等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以案释法;

4.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开展以案释法;

5.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二条  要充分认识到以案释法在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中的重要性,将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要求,抓好落地实施

第十三条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加以改进。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释疑解惑能力,提升以案释法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进行以案释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或者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规定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