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了修订后的《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2026年1月1日施行,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发放护理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有关政策的有力举措,是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助力军队阔步强军的有力保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关怀和爱护。198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文,首次明确符合条件的军队退休干部应享受护理费待遇。1993年,民政部等七部门发文,对享受护理费退休干部的条件、护理费审批权限做了进一步明确。为规范护理费审批发放相关工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于2020年8月27日出台《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运行实施5年来,我市军休服务管理部门和机构严格按照政策,依法依规审批发放护理费,及时有效保障了军队退休干部的合法权益,但一些表述用语需进一步规范,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人员范围也需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申办护理费人员对象有何变化
除《暂行办法》中“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患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等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生活和社交能力的”以外,《办法》新增一条,明确了军休干部在原部队或跨省调入前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须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本办法重新审批。主要考虑是在接收安置工作中,各地区在护理费认定标准的把握上有一定差别,安置到我市后依据我市政策规定进行认定更符合工作实际。
三、相较于《暂行办法》,《办法》还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办法》共13条,进一步明确了护理费发放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发放(停发)程序、档案管理、责任追究等内容,重点对发放对象、申报审批流程、发放(停发)关键事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关于申报审批流程
《办法》明确了“护理费办理执行月审批制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每月中旬前上报申报材料”和“特殊情况随报随审”要求。对于常规申办的每月进行审批,同时预留突发情况随报随审通道,保证军休干部及时享受护理费待遇。
(二)关于发放和停发
《办法》将护理费发放时间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审核当月”变更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完成审批当月”;明确了违规取得的护理费予以追缴。
(三)其他方面
对《暂行办法》中一些表述进行了规范:比如将第一、二条合并,表述为“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将第三条中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调整为“护理依赖分级”;将全文中的“军休所”调整为“军休机构”,公示期限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等。
此外,《办法》新增两条内容:一是增加“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军(警)士的护理费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条款;二是增加“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8号)同时废止”条款。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