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5年残疾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60元至396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713元至2016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2025年定期抚恤金增长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960元、1044元、126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13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42858元、39918元、39438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156元;
在乡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24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1936元;
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64元,提高至每人每年16512元;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24元,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44元。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