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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5-11-27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近日,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修订印发了《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了《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有效期两年已届满,且主要法定依据已发生改变,部分内容已不再符合现阶段工作实际。基于此,我们对《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将原《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由6项减至2项,删除了原第一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原第二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原第三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认识关系的”,删除原因为原法定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废止,新出台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已对相关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删除了原第五条“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删除原因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此事项已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1.关于行政确认。依据《烈士褒扬条例》最新修订内容,对烈士评定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进行了修改。

    2.关于行政给付。将行政给付事项第一项由“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修改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并对办理条件、发放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原因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残疾军人护理费发放作出调整;对第二、三、四项分别由“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费的发放”调整为“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费的发放”,修改原因为上述三项的原法定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已废止,最新法定依据已变更为《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相关条款‘据此对有关法定依据、办理条件、发放标准、个别表述进行调整。

3.关于行政检查。“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此项在本次修订中原文保留。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