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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1-26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期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原有文件基础上,结合近年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实践,制定了《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予以解读。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6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培训机构的确定、合同及履行、绩效评价、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重点对承训机构的遴选原则、基本条件、申报流程、权利义务、黄页管理、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经费使用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主要特点

一是更加规范完善。《管理办法》将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政策依据,在原有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基础上,将“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纳入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补助项目范围,同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的证书类型进行了明确,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应取得相应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既推动国家和我市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相关支持政策贯彻落实,也为规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教学能力培训提供的有力依据。

二是突出绩效管理。坚持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突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承训机构的确定上,将“丰富资源、优质优选、分级确定”作为工作原则,体现了“优中选优”的最新特点。在合同行中增加了区级承训机构相关资质材料定期报备、承训机构在“培训机构办学资质、培训范围等影响承训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开班申请,审核通过后,依托全国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发布培训项目”等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培训机构培训资质培训流程的管理。绩效评价上,增加了支持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并评估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续签合同、确定评估频次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彰显了文件对承训机构绩效管理的高度重视。

三是强化监督监管。《管理办法》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设定绩效目标,审核培训计划,开展履约管理,执行绩效监控,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承训机构履行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款项。指出培训机构要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主动规范招生行为,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按规定做好培训管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工作。在信息公开公示上,施行市区联动、提级管理,要求“各区信息公开情况要向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备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通过官方媒体面向社会进行集中公布”,进一步加大了监督监管力度

三、贯彻落实措施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通过业务培训、专题部署、政策指导、督查问效等多种方式,会同各区认真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切实把文件精神学深悟透,推动政策规定落地见效。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