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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9-07-01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局 就业创业处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实施办法》?

  答:制定出台《实施办法》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军人退役到地方工作,是他们人生的重大转折,要安置好,也要使用好,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成立退役军人事务机构,就是要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工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好,把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保障好,让国防建设和参军入伍没有后顾之忧。这些重要论述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也十分关心和重视退役军人工作,要求大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铺路搭桥、提供支持。

  二是凝聚军心士气、实现强军目标的重要保障。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我国面临的安全环境挑战十分严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任务艰巨而繁重,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退役与现役是军人人生的不同阶段。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了,作用发挥好了,个人价值得到较好实现,不仅对退役军人自身和家庭具有“安神定心”作用,也有利于解除广大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促进他们安心服役,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的崇高使命,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真正把国防潜力转化为国防实力。

  三是发挥人才作用、助推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军队是大熔炉、大学校。广大退役军人经过军队的培养锻炼,政治素质、意志品质、能力作风都比较过硬。全国累计有数千万退役军人,每年还有数十万军人退出现役,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同时,军事职业有其特殊性,军人退役到地方后有一个心理调适、角色转变、能力转换的过程,需要给予支持和帮扶。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帮助他们迈好工作转轨、事业转型、人生转段的关键一步,为他们更快融入社会、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2.《实施办法》适用哪些退役军人?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三类退役军人:一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二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三是复员干部。

3.《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重要宣示。首次提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优待,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落到实处。二是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够、服务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三是统筹兼顾。根据各类退役军人群体现有政策和现实需求,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统一、规范有序的政策制度。四是继承中创新。一方面,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对退役军人普遍欢迎、实际效果较好的相关政策继续坚持;另一方面,注重总结以往工作,对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政策;同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的创新措施。

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明确,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体提出32字要求。一是政府推动、政策优先。政府在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在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方面切实担负起职责。二是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就业创业归根结底属于市场行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就业创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三是自愿选择、自主作为。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键在于退役军人自身努力,要加快角色身份转换,勇于投身改革开放时代大潮,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是社会支持、多方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调动政府、市场、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

5.在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升能力是基础。在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实施办法》提出6个方面措施:

一是不断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把我市接收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依托全市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成人高校等教育资源,发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优势,促进现役军人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衔接、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互为补充,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是积极开展退役前技能储备培训。军地相关部门加强与驻地部队沟通联系,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心理调适、“一对一”职业规划。有条件的部队可依托我市职业教育优势资源在军人退役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军地相关政策参加地方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提升现役士兵学历水平和技能素质。

三是加强退役后职业技能培训。由我市负责接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放宽参加免费培训的地域限制,退役军人参加跨省异地培训的,凭转业证、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需跨省异地培训,报经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可参加跨省异地培训。

四是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根据退役军人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和职业意愿,制定科学、完善的技能培训方案,定期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提高退役军人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将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企业退役军人和失业退役军人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的,可按照职业培训补贴相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五是鼓励参加学历教育。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参加普通高考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参加成人高考的,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的增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可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相关要求。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经本人申请,市高招办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就读本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

六是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建立天津市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和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并定期发布。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指导,实行定期考核,推行动态管理。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对违反教学规定、到课率不达标等不能完成培训的退役军人不予发放生活补助,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6.在支持退役军人就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实施办法》从放宽招收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强化就业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在放宽招收条件方面。天津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其服役期视为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一是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天津籍高校毕业生士兵服役5年(含)以上的,退役当年可报考我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市选调范围内高校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特殊招录工作。二是鼓励企业招用。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退役军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探索新的就业渠道。各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并定期发布。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积极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公益岗或政府购买服务岗位选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退役军人。

在强化就业服务方面。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区要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和倡导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在推进后续扶持方面。各区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退役军人岗位任用、在岗培训的动态跟踪和管理服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应主动将退役军人情况报政府相关部门,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7.在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创业是更高层次的就业,对带动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实施办法》突出对有创业意愿退役军人的引导和服务。一是加强创业培训。各地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要组织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二是优先提供创业场所。依托现有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资源,科学统筹优先提供创业场所。市区两级在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实行年度考核和目录更新制度。鼓励专门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依托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教育机构等公共创业资源,组织创业项目交流和推介会,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三是享受金融和税收优惠。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在规定时限和限额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在健全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根据新的形势要求,按照平台信息化、队伍专业化、力量多元化的思路,明确了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架构。一是搭建信息平台。升级整合现有管理服务系统,逐步建立全国贯通、全市覆盖、实时共享、上下联动、高效兼容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援助。二是建立指导队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会同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动员创业经验丰富、关爱退役军人、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等人员,组建市区两级退役军人创业导师团队,实施创业导师计划,采取专题研修班、创业大讲堂等形式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和引领作用。三是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力天津市各类优势资源,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以现有实训基地为依托,探索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专为退役军人服务的区域化实训基地,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引导多元服务。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退役军人服务站作用,在政策落实、问题咨询、就业创业、帮扶解困上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把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社会力量补充服务、退役军人自我服务结合起来,引导支持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9.《实施办法》对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机制有哪些措施?

答: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涉及的部门多,需要建立有效机制。《实施办法》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党委领导、政府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军地相关部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部门具体分工,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二是严格追责问责。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双拥”评比内容,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突出强调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择业观念教育,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典型,宣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10.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要求?

答:把《实施办法》精神宣传好、贯彻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落地、惠及广大退役军人。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政策解读。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报道,特别是对退役军人关注的问题,主动解疑释惑,使广大退役军人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二是细化政策措施。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继续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把《实施办法》各项要求落细落实。三是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任务台账,坚持跟踪问效,定期评估检查,推动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政策原文:
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