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是指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
根据《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且无农村承包土地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长期失业者、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未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属于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单亲家庭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一年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的其他人员,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