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1)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3)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搭建爱心企业家与退役军人的帮扶桥梁,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的关爱帮扶。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利用我市现有各类救助基金(资金)对困难退役军人进行救助。
(4)加强精神关爱。采取座谈交流、登门入户等方式,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开展常态化走访帮扶慰问,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协调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