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4)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