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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发布日期:2025-04-03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4)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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