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配偶去世后能否在烈士陵园与烈士合葬?
发布日期:2024-12-26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2024年9月第三次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新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因此,烈士配偶的骨灰或遗体不能在烈士陵园与烈士合葬及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