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问答库  /  政策问答
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如何规定的?
发布日期:2024-12-26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军士和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出现役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