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查看更多]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三属”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表现,可以按规...[查看更多]
(1)从我市应征入伍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后复学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经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核后,免...[查看更多]
由我市各区接收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查看更多]
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士官和义务兵)和军队(武警)院校有军籍学员,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市所有轨...[查看更多]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负责发放随军未就业家属当年基本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查看更多]
以下四类军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因患...[查看更多]
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42404元/年。各区可结合实际,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查看更多]
根据2019年8月第二次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查看更多]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查看更多]
军士和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出现役时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