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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5-12-22  来源: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处

为扎实做好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4〕35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24〕34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7号)相关规定,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遴选一批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负责承接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22日至2026年1月22日

二、申报职业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员(3-01-04-04)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已在本市人社部门正式备案的社会评价组织,并具备以下条件:

1.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职责,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设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门内设组织;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具有符合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信息系统;保密、消防等安全防护措施完善;

3.具有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有退役军人事务相关工作经历的优先;

4.具有完善的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觉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

5.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够提供稳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经费保障;

6.不存在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申报: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不含院校和以人才培养培训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公共实训机构);

2.应当与行政机关脱钩而未脱钩的社会团体;

3.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

4.社会团体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或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的;

5.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的;

6.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的。

四、遴选程序

本次遴选不超过3家评价机构,主要流程如下:

(一)申报。公告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质量控制措施》、专家等各类人员技能水平证明、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材料、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书及其他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和技能人才培训评价领域能力等辅证材料(报送材料为原件扫描件)。

申报机构须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含电子版PDF文档)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审查评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后,会同市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和考察评估。

(三)遴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遴选,提出拟推荐评价机构建议名单。

(四)公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面向社会公示拟推荐评价机构建议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推荐。公示无异议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审定后,将推荐评价机构报送退役军人事务部。

(六)报备。退役军人事务部审查反馈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推荐评价机构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报备,纳入退役军人事务员评价机构目录。

五、有关事项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机构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相关人员。联系人:王闻涛。联系电话:022-83685552。电子邮箱:tyjrswjszc@tj.gov.cn。

(二)评价机构应依据《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备案通过的实施范围,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


附件: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基本情况表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12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