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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28  来源: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近日,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了《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明确提出“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2022年11月,天津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同时就开展研究论证和规范制定裁量权基准等方面进行安排,提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应于2023年10月前完成。”

2023年5月,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规范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2023〕15号),明确“到2023年底前,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退役军人工作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不断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本市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二、制定依据

《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涉及的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4类。《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三是附件《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该部分明确不履行安置义务、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具体违法情节,给予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行政处罚,并规范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二)关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细化量化规定

该部分明确了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法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资料(办理材料/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发放标准、办理时限等。行政检查的法定依据、工作职责、检查范围。一是行政确认,包括烈士评定,共1个事项。二是行政给付,包括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发放、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费的发放,共4个事项。三是行政检查,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1.明确适用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应当依据法定权限,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正确适用法律。二是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三是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当。四是程序正当原则,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和申请救济等权利。五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纠正与惩戒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明确处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是一般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较少处罚种类或者较低、较小幅度的罚款数额。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额与最低额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