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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8-14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通知,从2020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其中,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残疾抚恤金2019年标准10% 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840元至8820元(十级至一级);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1800元至4480元。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定期抚恤金2019年标准10% 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800元、2400元、226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932元、2687元、2647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569元、1619元、1163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现行的40元提高至45元。


政策原文: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